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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7/6/18 14:31:39

江苏省财政厅
文件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苏财企[2006]107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人民银行江苏省各市分行: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善后处理、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包括:矿山(煤矿、砖瓦、粘土采集、地热、矿泉水除外)、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零售除外)、烟花爆竹(零售除外)、民用爆破器材、造(拆)船、电力、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
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核定,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核定,其他企业由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经主管部门确认规模后,由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办理核定事宜。
三、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由企业提出申请,到原核定部门办理调整事宜。
四、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专户集中在县级以上中心支行开设。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代理银行确定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南京市、南通市、盐城市、连云港市、苏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苏州市、徐州市、扬州市、宿迁市、淮安市、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无锡市、镇江市、常州市、泰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
五、企业在指定的代理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核定的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专户,对逾期存储的企业按人民银行规定加罚滞纳金,对拒不存储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风险抵押金核定(调整)、存储、使用和监督管理:
(一)风险抵押金核定(调整):企业填写《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申请核定表》,附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会计报告(当年新设立企业为上月会计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集中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核定后,下达《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企业在接到《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后,到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30天内将核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入专户。
(三)风险抵押金使用: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需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省财政厅同意),下达《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批准书》,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四)风险抵押金监督管理: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督管理,负责出具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汇总上报全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县(市、区)企业(含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督管理,负责出具除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外的企业《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汇总上报本市、县(市、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
各代理银行省级分行负责汇总本系统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结存情况,按季度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设区的市、县(市、区)代理银行负责汇总本市、县(市、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结存情况,按季度报上级银行及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附件:1.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
3.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4.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
5.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批准书
6.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存储、使用及结存情况表
7.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及结存情况表
二○○六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一: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四)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中央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5]9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
 
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编号:        
    经核定,                                      公司(矿、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为             万元,请到代理银行(口 工商银行   口 农业银行)开设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 于30日内将风险抵押金足额存入专户。
                                             日 
附件四:
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
 
                                           编号:        
    兹有                                      公司(矿、厂),于                日,在                              银行专户(帐号:                          )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万元。
特此证明。 
                                       
附件五:
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批准书
编号:        
                                 银行:
   经批准,同意                               公司(矿、厂)动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帐号:                       )资金                     元,用于                         
                                                    
请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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