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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供税务凭证的规定
2006/12/20 15:44:14

预提所得税与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及征管的有关规定
一、预提所得税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根据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根据国发[2000]37号规定,对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税。
征收预提所得税必须是税法列举的项目。
(一)、对利润征免预提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1、利润的含义:税法第十九条所说的利润,是指根据投资比例、股权、股份或者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所取得的所得。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其从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已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或者减免了所得税后的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
3、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利息征免预提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1、利息的范围:
A、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B、贷款协议中的所谓“安排费”、“承担费”和“代理费”,是伴随该项贷款业务发生的,应视同利息收入合并征收预提所得税。
C、还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所规定或限定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所谓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
D、外国银行分行向境外总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筹措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根据国际税收协定和税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属于外国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我国的利息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且不享受中国国家银行的免税待遇,税款由该外国银行分行在每次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2、利息所得的减免税规定:
A、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B、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C、利息所得的其他减免税规定。
(三)、对特许权使用费征免税的有关规定:
1、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为设立机构、场所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取得的使用费。
2、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允许扣除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计算征收预提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定比较复杂,一般应根据中外双方签定的合同,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提供一些相关文件供参考:
A、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参见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235号规定;
B、关于对专利权、专有技术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参见(82)财税外字第109号;
C、关于签订技术引进合同、购进国外设备支付的设计费的征税规定,参见(82)财税外字143号
D、关于对设计费的征税问题,其涉及专有技术的价款,应征收所得税(预提所得税);不涉及专有技术的设计费应按照设计费(劳务)有关规定征税;如划分不清,可就全部设计费价款征收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参见[86]财税外字第162号
对设计费按劳务征税的有关规定,可参见(86)财税外字第172号文的有关规定。
E、对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给国外企业的认证费等的确认问题。
F、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以提供专有技术作价的款额作为股本投资,不另收取专有技术使用费的,可以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参见[84]财税外字第12号
3、特许权使用费的减免税规定:
A、减免税范围: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范围如下:
1)、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包括:
a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b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c对农林牧渔业江西感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2)、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3)、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4)、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5)、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a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b核能技术;
c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d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e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f光导通讯技术;
g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h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B、减免税程序:
预提所得税的减免税程序参见国税发[1993]050号(包括股息、利息、融资租赁租金的减免税程序)
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程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文进行了专门规定(见渝国税发[2005]106号,国税发[2005]45号),文件附后。
(四)、对租金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1、融资租赁
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租赁贸易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用户使用,分期收取的租赁费中包括设备、物件价款,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归用户所有(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以从分期收取的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价款)中扣除设备、物件价款,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预提所得税。
2、经营租赁
外国企业出租位于在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对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扣除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后,计算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果外国企业出租位于在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常设机构征收营业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将其所拥有的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通讯线路或其他类似设施,提供给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应征收预提所得税。
(五)、对转让财产收益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1、转让财产收益的范围:
转让财产收益是指转让收入减除该财产原值后的余额。对外国企业不能提供财产原值的正确凭证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估定其财产的原值。转让财产收益属于税法第十九条所说的其他所得,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2、转让财产收益的几种形式:
A、转让有形财产:就增值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参见[86]财税外字第359号。
B、转让股权(股份)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其在企业所持有的股权而获取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征收预提所得税。
对外国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发行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净收益,和外籍个人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发行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净收益免征预提所得税。
(3)转让土地使用权: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营业机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收入,或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收入与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准予从转让收入总额中减除原受让价款,以其余额征收预提所得税。
关于包税条款问题:
对中外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由国内企业在经济上负担外国企业的税款,属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业约定,税务部门将不予干预。但凡合同中约定由国内企业负担外国企业税款的,税务部门将采取将上述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后计算征税。(参见国税函[2001]189号文)
市局掌握意见,对征收预提所得税中涉及到的包税条款,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即按含税收入计算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对常设机构征税的有关规定
按协定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构成常设机构的判定,应以整个项目从开始到完成的时间跨度为准,而不是根据某单个人员在境内停留时间判定。
1、对设计的征税规定,15%核定利润率,可参见(86)财税外字第172号文的有关规定;
2、对咨询的征税规定,10%的核定利润率。具体征税规定及境内外业务划分参见渝国税发[2000]93号,国税发[2000]82号
3、对建筑安装、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技术援助的征税规定,10%的核定利润率
4、其他劳务的征税规定,如检测费等,10%利润率
Ⅱ、开具售付汇凭证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开具售付汇凭证的含义: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见渝国税发[2000]30号,汇发[1999]372号),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需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以外,必须提交该项收入的有关税务凭证(包括完税证明、税票、免税文件等)。
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范围,主要是指境外企业及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为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服务或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而取得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的款项。
二、需开具征税证明的事项、范围:
(一)、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二)、或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完税证明。
“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人来华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二)、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二)、或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需开具免税证明的事项、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下列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需开具免税证明,但同时需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税文件和“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格式四):
1、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2、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
3、外国政府或其所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我国与对方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所指定的银行、公司,其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利息。
4、境外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
5、我国境内机构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6、我国境内机构从境外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
7、境外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其中所包含的利息,凡贷款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
8、境外企业或个人从事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项目所取得的收入,若按照我国与对方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此项可不提供“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
四、需开具免税或完税证明以及不予征税证明的事项、范围:
(一)、股息。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的股息免于征税,对企业分配股息所属年度应区别情况开具免税证明和完税证明(格式五),并同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文件及董事会分配股息的有关决议后才可对外支付。
(二)、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应开具不予征税证明(格式六)。
另外,市局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两种税务凭证:
样表一:境外公司境内提供劳务不予征税证明
样表二:征免税保留意见通知书
在最后一笔款项支付前,应确定征税、不予征税或免税意见
以下几种情况不需提交税务凭证:
1、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
2、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费用,如子女境外教育费、个人旅游、探亲费用等。
3、外国政府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免于征税,对外支付时不需提供税务凭证。
五、国际海运收入税收管理及对外支付管理
有关规定参见渝国税发[2002]204号,国税发[2002]107号
主要明确两方面内容:
(一)免税待遇的适用对象:从事国税函[1998]241号明确的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外国公司,搞清楚程租、期租、光租的含义。
(二)免税证明的办理程序:一站审核原则及办理程序。
国际海运有关培训教材见国际处公共信箱夹。
Ⅲ、对售付汇凭证管理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售付汇凭证的管理,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售付汇凭证必须集中开具,在现阶段一个局原则上只能由一个部门(科或所)开具,开具税务凭证的人员也必须相对稳定和集中,对开具的每份凭证必须登记市局印发的售付汇凭证统一台帐。在必要时候市局会对此开展检查。
附件:售付汇证明格式
格式二
                                                   编号:
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存根)
             公司与我国      公司签订的           合同,已于   年    月    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元。
                           年   月   日
                  主管国家税务局盖章                   
                     (骑缝章)
                                   编号:
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售付汇专用)
     银行(外汇管理局):
       公司与我国        公司签订      合同或协议(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为      (币种)    元。该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就履行合同所取得的收入     (币种)    元向我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元(税票号:      )。
特此证明。
                         (主管国家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四(一式两联)
                                     编号:
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
(售付汇专用)
纳税人名称:                   支付人名称:
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
免税文件号:                   主管税务局:(盖章)
序号
日期
项目
当期售付汇金额
累计金额
银行确认(盖章)
说明:
    1.合同总金额填写合同约定的金额,合同无约定总金额的,填写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如入门费+3%);
2.主管税务局(盖章)栏目,由出具免税文件的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所填写的合同总金额及售付汇金额是否合理后盖章。
格式五
                                     编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位
(存根)
        公司注册资本      元,其中外方         公司占公司股份   %。该公司于   年    月   日开业,    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元,已征(免)企业所得税      元。
年   月    日
                   主管国家税务局盖章              
(骑缝章)
                                      编号:
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售付汇专用)
银行(外汇管理局):
  公司系我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根据企业报送的纳税资料证明,该公司注册资本     元,其中外方     公司占公司股份   %。该公司于   年   月   日开业,   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元,已征(免)企业所得税    元(税票号:   ),税后利润     元。
特此证明。
                (主管国家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六(一式两联)
                                              编号:
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售付汇专用)
公司(支付人):
根据你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你公司向境外      公司(个人)所支付的发生在境外的             (劳务费名称),价款      元,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此类活动发生在我国境外,在我国不予征税。
有关这些费用的合理性问题,我局将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审核确认。
               支付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主管企业所得税)
                     年    月    日
样表一:
境外公司在境内提供劳务不予征税证明
(存根)
                 公司与我国               公司签订了          
合同(合同号:       ),由于该境外公司为履行该合同提供的劳务在我国境内不构成常设机构,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
                                (骑缝章)
境外公司在境内提供劳务不予征税证明
  银行(外汇管理局):
公司与我国          公司签订          合同或协议(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为     (币种)        元。该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就履行合同所取得的收入     (币种)
元,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样表二:
征免税保留意见通知书
银行(外汇管理局):
   根据         公司提供的资料或合同(合同号:     ),
境外公司与我国            公司因履行合同取得的         公司支付的     (币种)         元,
由于各种原因,暂无法确认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局将对
其情况进一步调查处理。
    本通知持有人:
   特此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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